东北的王先生因为一张东莞联通尾号为6个6的号码,以号码被联通终止并转给他人使用为由,将中国联通和联通新时空东莞分公司告上了法院,请求法院恢复该号码的使用权,并提出了高达50万元索赔。
666666之争
事情还要从2007年说起。
当时,还在东莞工作的王先生在联通公司营业厅购买了一张以132开头的联通新时空套餐卡,尾号666666。该号码套餐属预付费方式消费,当时并没有实名制。
王先生说,在正常使用该卡期间,曾两次到中国联通的营业厅换卡补卡,第一次是2010年在东莞联通营业厅,第二次是2014年11月15日在哈尔滨的联通营业厅。
但第二次补卡使用了将近20天之后,他的电话卡竟然突然被终止使用了,后经查证,他的这个手机号码正在被东莞的周先生使用。
于是,王某就将中国联通和联通新时空东莞分公司告上了法院,请求法院恢复该号码的使用权,并提出了高达50万元索赔。
通过不正常手段补卡?
庭审中,王先生出示在哈尔滨补办的手机卡、卡托以及营业厅办理的综合业务受理单,证明自己属该号码的持有人。
对此,被告中国联通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,但对其证明效力并不认可。
“因为这个全部都是2014年11月15日补卡之后产生的东西,它只能证明11月15日原告补卡的事实,无法证明在此之前原告是该号码的实际和合法持有人。”被告联通公司称,经过公司系统查询,号码为132XX666666的电话卡是2011年8月7日由公司投放市场, 2013年1月被用户周先生实名登记后激活使用的,并出示了周先生2013年到2014年11月15日之间的充值短信和购物记录。
联通公司认为,王先生通过不正常手段补卡涉嫌侵害他人正当的合法权益。
法院认定原告欠费停机
原告在两次庭审中,关于是否正常使用案涉号码的陈述并不一致,第一次开庭,原告代理人表示,在2011年到2013年因为欠费没有使用,而到第二次开庭却称在2007年购买号码时已经包含了万元话费,并无欠费。
本案承办法官唐珺珺说,原告两次庭审的主张是不一致的,法庭采信了第一次。“因为他最先的主张,而且是不利于他的主张,我们就认定他在2011年到2013年过程中,没有正常使用这个号码。”
法院认为,鉴于2011年左右,原告没有使用该号码导致欠费停机较长时间的事实,根据《合同法》中“当事人解除合同”的相关规定,以及《电信条例》中 “电信公司可以中止服务”的条款,中国联通公司将号码收回并重新投放市场,合法合理,涉案第三人的周先生通过实名制登记购买该卡,属该号码的合法使用权人。
同时,法院判定被告联通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5000元,主要是考虑到联通公司在本案中也存在一定过错。
联通公司没有在核实原告身份的情况下,给其异地补卡,虽然王先生不是合法持有人,但现在他误以为自己是合法持有人,从哈尔滨那边到东莞来起诉讼,确实有一定的损失,所以我们酌定了这个损失5000元。”唐珺珺说。